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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526号

李翠清与李洪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翠清,李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翠清,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井陉县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现住井陉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建筑段井陉工区职工,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翠清与被执行人李洪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冻结银行工资账号外,暂无其他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