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翠清,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井陉县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现住井陉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建筑段井陉工区职工,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翠清与被执行人李洪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冻结银行工资账号外,暂无其他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