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锦屏县三江镇码头社区。法定代表人尹德成,局长。被执行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广场路*号凯里宾馆。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4)锦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国土资源局超规划容积率地价款62120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8588.00元,申请执行费8612.00元。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超规划容积率地价款621200.00元,在201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2015年5月19日,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5万元,2016年7月20日交纳案件款10万元,2016年9月20日交纳案件款5万元,2016年9月22日交纳案件款5万元,2016年10月31日交纳案件款10万元,2016年11月9日交纳案件款10.28万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588.00元,申请执行费8612.00元,以上合计47万元(其中案件款45280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合计172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68400.00元。对尚欠的案件款168400.00元,被执行人要求在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并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超规划容积率地价款452800.00元。对余下的1684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才能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光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清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