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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345号

张俊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俊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345号罪犯张俊国,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住山西省代县枣林镇西留属村***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08年12月9日,该犯被交付太原一监服刑改造。2012年2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并法减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并法减字第2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2016年5月6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卫根才,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张俊杰、张振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俊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2016年5月6日之前,在太原一监服刑期间是一名缝纫工,2016年5月6日调入曲沃监狱后仍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6日,在太原一监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一次;2016年5月6日调入曲沃监狱之后,获得嘉奖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代理

审判员  武 刚

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