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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3983号

徐德军、徐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德军,徐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军,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娟,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德军因与被上诉人徐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德军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德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德军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上诉人徐德军负担。徐德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瞿 静

审判员 王依群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