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8165号申请执行人郑周木,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振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为清,总经理。被执行人郑为清,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为丙,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周木与被执行人郑为清、上海振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为丙、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为清、上海振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为丙、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郑为丙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为清、郑为丙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郑为清、上海振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为丙、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