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820-1号原告高密市彩宇针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晟世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彩宇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晟世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