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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548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余银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余银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5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被执行人余银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74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银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银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银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银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4的存款人民币761660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