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77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6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漆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与辩护人李宝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李光开始私刻民政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银行、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李光伙同妻子葛秀丽(另案处理)一同在位于本市东丽区华明街朱庄村3条25号平房内私刻印章,从中牟利。201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李光抓获归案,并查获空白离婚证、居民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等共计310余本、伪造的各类印章1213枚及刻录机、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光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随案移送空白离婚证、居民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等共计310余本、伪造的各类印章1213枚及刻录机、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芳
代理
审判员 于振忠
人民陪审员 崔兆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黄维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