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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左桂连与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桂连,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左桂连,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营业执照号:410185600233627(1-1)。法定代表人:高知环。被执行人: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80925-2。法定代表人:孙太和。被执行人:高知环,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桂连与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高知环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将被执行人高知环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产(权证号:登003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