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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1878号

李镇、姚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镇,姚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87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镇,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姚忠,男,1971年3月3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镇、姚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镇、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镇接到贺某某电话欲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李镇电话介绍被告人姚忠与贺某某进行毒品交易。2016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姚忠在本市云岩区肿瘤医院和尚某分院后门岗亭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贺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0.1克,并从姚忠身上又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同日17时许,被告人姚忠协助公安机关在本市云岩区和尚某水电九局居民大院将被告人李镇抓获。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收缴毒品系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忠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李镇、姚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镇、姚忠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毒品计量记录,收据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镇、姚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镇、姚忠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