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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212号

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晋旅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晋,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西区广东路门市部,元绍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2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1号天星河畔广场11层A-D室。

法定代表人:张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晋,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审

被告: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西区广东路门市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汕头路19号。

负责人:元绍洁。

原审

被告:元绍洁,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西区广东路门市部负责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晋以及原审被告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西区广东路门市部、元绍洁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秀玲

审 判 员  褚 竞

审 判 员  高荫旗

审 判 员  赵 晶

代理

审判员  张春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