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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381号

韦水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韦水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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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381号罪犯韦水仍,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梧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韦水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的判决。2006年1月1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08年6月5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9月25日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2014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8月24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韦水���自2014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94.10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韦水仍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韦水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水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24日止),剥���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