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86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佳凯,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并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佳凯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佳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佳凯多次在东莞市常平镇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丽城花园,潜入被害人永村友一居住的听涛居阁18座701室,将被害人的1部联想X200笔记本电脑(价值约1000元)、1部宏基笔记本电脑(价格约3000元)以及越南币2000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二)2016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丽城花园,潜入被害人陈某居住的听涛居阁18座801室,将被害人的2饼景迈普洱茶(价值约2000元)、3瓶茅台酒(价值约2700元)以及现金8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三)2016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丽城花园,潜入被害人李某居住的听涛居阁19座704室,将被害人的1部黑色三星手机(价值约1000元)、1部粉红色三星手机(价值约1500元)、1部金立手机(价值约500元)、1部小米手机(价值约500元)、1块女装铁时达天长地久手表(价值约2000元)、1块女装高仿Arnani牌手表(价值约1000元),1条红色玛瑙项链(价值约1000元)、1条红色玛瑙手链(价值约700元)以及现金43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四)2016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丽城花园,潜入被害人黄某居住的听涛居阁19座501室,将被害人的1条黄金手链(价值约17000元)、1条镶玉金手链(价值约4600元)、1只铂金戒指(价值约6000元)、2个镶玉金戒指(价值约6000元)、7块玉片(价值约2100元)以及港币4500元(人民币兑换价3774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五)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广场平安阁,潜入被害人杨某1居住的平安阁18楼B单元,将被害人的1台索尼牌相机(价值约1500元)、1对铂金耳环(价值约2660元)、2包Marlboro牌香烟(价值约30元)以及现金1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六)2016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红荔侨苑,潜入被害人彭某居住的金龙阁2楼B单元,就将被害人的1台三星手机(价值约1500元)、3枚黄金戒指(价值约7000元)、1个黄金手链(价值约1500元)、1个黄金耳环(价值约2000元)、1对黄金耳钉(价值约1000元)、1对纯银手镯(价值约500元)、1个银月饼(价值约200元)以及现金约5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七)2016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红荔侨苑,潜入被害人康某居住的嘉悦阁602房,将被害人的1部步步高学习机(价值约1800元)、1台索尼数码相机(价值约1000元)、1条带金翡翠玉佛吊坠白金项链(价格约4223元)、1条黄金项链(价值约547元)、1对G18K金吊坠(价值约285元)、1个银手镯(价值约94元)以及1个玉佛吊坠(价值约1126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八)2016年4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红荔侨苑,踹开大门进入被害人玉其雁居住的嘉贵阁206室,将被害人的1个双肩包(价值约50元)、1台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约2000元)、1台银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约2000元)、1部LG手机(价值约200元)及现金2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九)2016年4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明珠广场,潜入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明雅阁A座801室,将被害人的2枚宝格丽戒指(价值约10000元)、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价值约1000元)以及现金30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十)2016年4月28日20许,被告人陈佳凯来到东莞市常平镇明珠广场,潜入被害人杨某2居住的明雅阁A座505室,将被害人的1块古尊天玑防水石英机械表(价值约13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缴回。综上,被告人陈佳凯共入户盗窃10次,盗窃数额共约143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质量保证单等书证,被告人陈佳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佳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陈佳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八宗盗窃案中的2000元现金以及第九宗柜抽屉30000元现金其没有看到过,供述这两宗均有一个同伙,其不清楚其同伙有没有拿这两笔现金,认为其同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佳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佳凯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佳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佳凯的辩解意见,经查,第八宗及第九宗的被盗现金,均有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且相关陈述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陈佳凯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佳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佳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从陈佳凯身上暂扣押的人民币21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29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100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永村友一人民币4000元、越南币200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焕林人民币5500元,退赔被害人李静人民币12500元,退赔被害人黄礼康人民币39474元,退赔被害人杨慧人民币5190元,退赔被害人彭依拼人民币18700元,退赔被害人康鹏库人民币9075元,退赔被害人玉其雁人民币6250元,退赔被害人孙锦欢人民币41000元,退赔被害人杨仲强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奇志
审 判 员 刘浩宇
人民陪审员 林玉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子凤吕海潜第1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