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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郑博与闫胜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博,闫胜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776号原告郑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吴涛,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陈索娟。被告闫胜昔,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頔,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博与被告闫胜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变更诉求后为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