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郑博与闫胜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博,闫胜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776号原告郑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吴涛,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陈索娟。被告闫胜昔,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頔,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博与被告闫胜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变更诉求后为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