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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615号

孙登翠与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登翠,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615号原告孙登翠,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0-5#,组织机构代码55903497-3。法定代表人张晓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登翠诉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登翠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登翠撤回对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登翠负担。

审判员  崔彬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