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思明,局长。
被执行人:瑞昌市青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晓勤。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青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3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昌市青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分文未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青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余福生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