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夏涛英。
被执行人: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劳人仲案字(2016)2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夏涛英申请执行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其他权属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803.18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的房屋已被我院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现已对划拨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分配,通过分配,已执行到位1183元,未执行3620.18元及利息,对未执行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劳人仲案字(2016)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未执行部分3620.18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郑妍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