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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1966号

任某某与罗某某、冒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罗某某,冒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2民初1966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萍,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壮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

被告:冒某某,男,壮族,2013年4月18日出生,住阜康市。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冒某某之母。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冒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志萍、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志萍、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冒某甲(罗某某之夫、冒某某之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6月1日,冒某甲死亡,两被告系冒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且该笔债务系第一被告罗某某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罗某某、冒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认可,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5日,冒某甲(已去世)系被告罗某某之丈夫、被告冒某某之父亲,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于2015年10月15日给冒某甲分两次转账5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剩余20000元,证人邹文江证实系原告向其借款,转手借给冒某甲。2、被告对此借条不认可,但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作笔迹鉴定。3、位于阜康市瑶池路以西“元森花园小区”4栋2单元301室房屋,系冒某甲购买,面积92.9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4089元,总房款380113元。4、冒某甲的合法继承人还有其母亲张某甲,其父亲冒林高(已于2012年7月去世)。其母亲张某甲明确表示,不继承其儿子冒某甲的财产,也不承担其儿子冒某甲债务,不愿意参加本案的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有无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某之丈夫、被告冒某某之父亲冒某甲(已去世)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冒某甲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且有原告通过银行给冒某甲转账记录及证人证实,二被告虽不认可,但又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认可位于阜康市瑶池路以西“元森花园小区”4栋2单元301室房屋,系冒某甲购买,该房屋系被告罗某某与冒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二被告均未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系被继承人冒某甲的遗产。原告认为新B×××MY面包车也系冒某甲的遗产,被告罗某某陈述系其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系冒某甲的遗产,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冒某甲的合法继承人其母亲张某甲不继承其儿子冒某甲的财产,也不承担其儿子冒某甲的债务,不愿意参加本案诉讼的明确表示,应尊重其选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某某、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冒某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2380元,由被告罗某某、冒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摆华英

审 判 员  朱 清

人民陪审员  曾广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