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山、刘福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山,刘福云,张松涛,王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铁山。被执行人刘福云。被执行人张松涛。被执行人王石军。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山、刘福云、张松涛、王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7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298714.51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祉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