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2执2449号

被执行人姚志海责令退赔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2449号移送单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志海,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姚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志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可嘉执行员  陈金贤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