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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1199号

彭辉与周学斌、吴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辉,周学斌,吴水峰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彭辉,女,汉族,1970年6月,住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周学斌,男,汉族,1974年8月,住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吴水峰,男,汉族,1978年6,住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周学斌、吴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周学斌、吴水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海坚

审判员  吴雄文

审判员  黄立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