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487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路北中发大厦。法定代表人同X彬。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26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工日期间工资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2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司股权、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倩倩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