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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财保20号

黄洁明与黄永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黄洁明,黄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20号申请人黄洁明,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址: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鑫,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永波,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揭阳市榕城区。申请人黄洁明因与被申请人黄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人黄洁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永波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黄永波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由申请人黄洁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晓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裕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