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2232号
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汪光明,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熊建香,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汪光明妻子。
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光明、熊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智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