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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01059-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可汗路,地税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呼治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玉宝,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玉宝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玉宝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开发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