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999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崇伟,该公司员工。(特殊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富祥,该公司员工。(普通授权)
被告:江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谢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