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2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月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月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2号三楼。
被执行人:重庆彬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双龙安居苑1栋1单元3-1号。
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月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彬杰物资有限公司,刘彬国内仲裁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0030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彬杰物资有限公司,刘彬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月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03-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再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仲字第0030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山
审判员 翟 林
审判员 张小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