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壹言盛装装饰设计部。住所地:弥勒市。经营者:何清,女,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何愉宗,男,生于1990年4月11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壹言盛装装饰设计部与被执行人何愉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清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