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127号
原告:王荣花,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砚瓦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普中,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荣花与被告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系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