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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48号

申请执行书姜双双与被执行人张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双双,张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姜双双,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张奇,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姜双双与张奇不当得利纠纷(2016)吉021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1月15日,将张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姜   有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