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行初193号

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行初193号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长发兽医站后院。负责人高玉贤,女,1945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一面城村三组。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委托代理人朱喜来、张朝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诉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以其已针对征收土地行为提起其他法律救济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提出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学生用品加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

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

审判员  亓晓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