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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375-12390号之一

邓凯与郑荣忠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凯,郑荣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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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375-12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凯,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花园*栋402,身份证号码4403011982********。被执行人郑荣忠,男,汉族,1981年8月7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村***号,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十六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98号等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金额、各案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具体执行金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荣忠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533.89元;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中泰华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5%的股权,本院已进行冻结,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 来 祥

审判员 ��徐海玉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