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829号之一原告荆州市立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礼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宗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沙洋长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湘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立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沙洋长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立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立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立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荆州市立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华
审 判 员 柯尊杰
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