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54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光顺,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告:杨海军,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卢光顺、杨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77.5元(退377.5元)
审判员 袁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