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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1469号

郭军霞与陈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军霞,陈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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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469号原告郭军霞,女,汉族,1980年8月8日生,晋城市城区人。被告陈悦龙,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霞诉被告陈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军霞负担。

审 判 长  宋金莲

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

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学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