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469号原告郭军霞,女,汉族,1980年8月8日生,晋城市城区人。被告陈悦龙,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霞诉被告陈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军霞负担。
审 判 长 宋金莲
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
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学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