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现住河南省嵩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 鹏
审 判 员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刘娜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