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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4611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现住河南省嵩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 鹏

审 判 员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刘娜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