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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恢237号

冯金玉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金玉,辽宁中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冯金玉,男,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金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中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