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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638号

被执行人廖忠仕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忠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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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638号被执行人廖忠仕,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忠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廖忠仕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廖忠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忠仕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廖忠仕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廖忠仕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9023刑初251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廖忠仕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鹏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