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89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卢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6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6.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执行费110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