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939号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杨某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履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凌云
审判员 唐 宇
审判员 赵祥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