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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8768号

冯雪涛、蒋国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雪涛,蒋国洪,陶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8768号申请执行人冯雪涛。被执行人蒋国洪。被执行人陶美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雪涛与被执行人蒋国洪、陶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2执87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