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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370号

卢勇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370号罪犯卢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卢勇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玉中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20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2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卢勇自2015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劳动能手。截至2016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110.8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卢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