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2,男,1999年2月28日(户籍登记为1999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理人简某,女,1974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系陈美麒母亲。
被执行人:龙,男,1998年4月30日(户籍登记为1998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理人朱玉兰,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省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系龙海洋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美麒、龙海洋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陈美麒、龙海洋的财产状况予以了调查,查明被被执行人陈美麒、龙海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96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0968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道川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昊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