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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464号

王文品与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品,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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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品,男,1953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陶在辉,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文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文品依据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535元及案件受理费69元���合计136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文品尚未受偿的13604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邛崃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文品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