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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273号

抚顺兆利公路沥青拌合厂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抚顺兆利公路沥青拌合厂,抚顺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王玉杰,姜波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兆利公路沥青拌合厂,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抚顺市新宾县。

第三人:王玉杰,女,满族,住抚顺市新宾县,系该公司股东。

第三人:姜波,男,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系该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抚顺兆利公路沥青拌合厂与抚顺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王玉杰、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田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