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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3017号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阴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阴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3017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王裕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浩,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阴俊,女,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阴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1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 刘 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