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3017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王裕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浩,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阴俊,女,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阴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1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 刘 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