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二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九江美佛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东泉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596601-8。法定代表人:吴松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海,系公司员工。被告:九江美佛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2#,组织机构代码:78729742-5。原告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被告事后又归还了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九江正道柴桑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龙钧审判员 廖晓文审判员 殷励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