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常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开发大街215号。代表人李遇秋,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常庆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宇,经理被执行人五常犇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宇,经理。被执行人五常市双桥子乡民丰村源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二河乡平房店。法定代表人王静,主任。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松花江大街。法定代表人翟洪达,经理。被执行人赵宇,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科技路20号南湖景园10号4门3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常支行申请执行黑龙江常庆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常犇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双桥子乡民丰村源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抵押的房产、土地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五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常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邹向前
代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