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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9879号

天津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贵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贵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9879号原告天津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7层H、I、K室。组织机构代码05870199-3。法定代表人柿沼利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婷,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贵俊,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天津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贵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东良

审 判 员  辛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