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8812号
原告:诸暨市艾依佳窗帘店,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凯翔大道8号。
负责人:陈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海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绍兴市凯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颐高广场1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浩。
原告诸暨市艾依佳窗帘店诉被告绍兴市凯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艾依佳窗帘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鲁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